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阳江市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解读
来源:市住房规划建设局 时间:2017-12-11 11:5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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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2017年9月,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及《阳江市关于88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总体方案》要求,推进阳江市88个省定贫困村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工作,解决各县(市、区)在落实文件要求、推进农村项目建设工作时缺乏管理操作依据的问题,防止相关工作推进缓慢,操作方式不统一,不规范现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阳江市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总体框架

  该《意见》主要包含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农村建设项目的确定、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加强组织领导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是对意见制定的目标意义以及在实施后将要达到的效果;第二部分是“适用范围”,该部分内容明确了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的范围;第三部分是“农村建设项目的确定”,该部分共五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明确了农村建设项目是由村两委和自然村村民理事会商定酝酿;第(二)项至第(五)项内容明确了农村建设项目确定的相关程序;第四部分是“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是《意见》的核心内容,该部分共六项内容。第(一)项内容分为“整治规划”及“创建规划”两部分,明确了村庄规划编制的实施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以及规划编制的最终成果;第(二)项内容明确了农村建设项目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要求;第(三)项内容明确了限额以下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发包方式,以及明确了对承包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组成人员;第(四)项内容明确了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材料,明确了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组成部门以及农村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第(五)、(六)项内容明确了农村建设项目的验收及结算相关要求;第五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该部分内容共三项,针对省定贫困村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各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农村建设项目库及落实责任分工,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

  (二)《阳江市关于88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总体方案》(阳办〔2017〕47号);

  (三)《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88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及全域推进新农村建设涉及的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关于88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总体方案》中基础设施及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创建示范项目。

  (二)关于项目的审批

  《意见》中第三点的(四)小点“农村建设项目审批” ,这里说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的要求上报,估算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村建设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由县(市、区)政府进行批准,但发改部门须为所有的农村建设项目建立贫困村建设项目汇总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批复的农村建设项目进行公示。

  (三)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1、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街道内的农村项目,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报上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内的农村项目,由依法受委托的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所在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2、为简化农村小型项目规划报建手续,本意见将项目分30万及以上的和30万以下两类进行管理,30万及以上的项目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0万以下的项目权需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四)关于农村建设项目的发包

  针对农村建设项目特点,为了提高村民参与程度,简化招投标程序,农村建设限额以下工程(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或2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采用摇珠方式进行发包的应进入阳江市镇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发包交易活动;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60万元或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低于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自行发包方式或摇珠方式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由村委会集体决定选定承包人。

  同时为提高农村项目推进效率,简化审批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限额以下工程(100万以下)不须报送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核。

  (五)简化农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

  为方便小型项目监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工程项目由住建部门出具开工证明,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用办理施工手续。

  (六)关于环境评估手续

  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建设项目均是农村环境提升、基础设施改建及新建项目,9月4日市委农办在市政府417室召开的征求意见会征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时,为了简化手续,尽快推动省定贫困村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审批手续的规定,需发改部门核准审批的,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环评手续。对环境无不良影响的小型项目不作要求。

  (七)关于用地手续

  《意见》规定“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或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该规定是9月11日市委农办在市政府417室组织的征求意见会上,市国土局领导提出的:因本《意见》适用的范围是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及村庄整治项目,而目前村庄集体土地均已确权,并核发了村庄集体土地所有权手续。经征求国土局意见后确定采用“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或镇村两级土地来源证明,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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